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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秦敏、张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敏,张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敏,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雨,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上诉人秦敏因与被上诉人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1089号之二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秦敏上诉称,案涉《借款协议》虽然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成都市金牛区,但该签订地与本案无实际联系。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本协议纠纷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管辖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协议载明“签订地:成都市金牛区”,故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秦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正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