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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平诉被告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平,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平,女,1980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曹德旺本院在执行王新平申请执行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劳人仲案字(2017)0055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存款本金13939.8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市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