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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南丘水泥砖厂与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南丘水泥砖厂,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756号原告:三门县南丘水泥砖厂,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葫芦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22610055877。经营者:叶德武,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高,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瑛,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1075693。法定代表人:楼恒伟。原告三门县南丘水泥砖厂与被告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三门县南丘水泥砖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南丘水泥砖厂以被告已经付清货款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南丘水泥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三门县南丘水泥砖厂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