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天喜、王晓涛、赵云升、李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赵天喜,王晓涛,赵云升,李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县军民东路2号。被执行人赵天喜,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鹤山农垦社区五区。被执行人王晓涛,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跃进农垦社区C区十三委105号。被执行人赵云升,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跃进农垦社区C区十三委260号。被执行人李明军,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跃进农垦社区B区三委。本院在执行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天喜、王晓涛、赵云升、李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