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领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领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376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领,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领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2017)津010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张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领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张领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领撤回上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