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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风琴与张勇、杨兴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琴,张勇,杨兴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3民初419号原告:吴风琴,女,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神华华通物业退休职工,现住乌海市。被告:张勇,男,汉族,神华乌海能源公司露天矿公安科职工,现住乌海市。被告:杨兴革(系被告张勇妻子),女,汉族,乌海能源华通物业老石旦公司退休职工,现住乌海市。原告吴风琴诉被告张勇、杨兴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宏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风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勇、杨兴革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风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本金5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4000元,本息共计7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勇、杨兴革是合法夫妻,2012年4月份被告张勇、杨兴革向原告吴风琴借款5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0.015元,几年来,二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10日之间的利息,2013年10月10日至今的约定利息没有支付,三年多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勇、杨兴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勇、杨兴革是合法夫妻,2012年10月份被告张勇、杨兴革向原告吴风琴借款5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无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及庭审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未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被告张勇和杨兴革向原告吴风琴出具的借条未载明约定利息,原告也未提供双方约定利息的证据,应视为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杨兴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风琴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吴风琴负担300元,被告张勇、杨兴革负担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宏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华俊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