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宋某某、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宋某某,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2民初3504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超,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葛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元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超,被告宋某某、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告自2011年5月开始与被告开始进行生意往来,经常欠原告货款,2015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数额为12万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后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宋某某、葛某某均辩称,欠款属实。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8月9日,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吕某某出具欠款数额为12万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又查明,被告宋某某、葛某某系夫妻关系。后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根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举证所认定,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欠原告吕某某货款1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宋某某应当及时偿付原告吕某某欠款12万元及利息。被告葛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其在庭审中也认可该欠款,故该欠款应视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吕某某货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宋某某、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元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甲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