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茜与张金荣、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茜,张金荣,胡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017号原告:孙茜,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金荣,男,1982年4月2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胡博,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原告孙茜与被告张金荣、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孙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茜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