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朱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朱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28号。负责人:沈初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婷、童晟,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朱婷婷,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朱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朱婷婷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2390.51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息)12423.77元,合计84814.28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20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10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6222021208009695550的理财金账户卡。2013年9月6日,被告通过短信银行与原告签订了“逸贷”协议(标准版),根据协议约定,一、“逸贷”是指甲方(即被告)持有乙方(即原告)借记卡、存折、信用卡在特定的实体商户或网络商户进行消费,并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短信认证等方式申办及时到账、分期偿还的消费信贷业务。二、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逾期罚息按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还款方式:甲方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逸贷协议签订后,被告因消费需要,于2013年9月6日通过短信银行向我行申请办理“逸贷”贷款,上述贷款金额为1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约定还款日为2016年9月6日,每月等额本息还款金额为3076.98元。嗣后,被告按约归还了2014年6月26日前的款项,此后支付了利息664.43元,本金4473.59元。截止2016年9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2390.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2423.7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2390.51元及利、罚息、复利12423.77元(已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元,由被告朱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锦忠人民陪审员 王宏大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