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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新国与王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国,王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国,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元江县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王卫华,男,1974年5月5日出生,基诺族,身份证住址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新国与被执行人王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6)云2801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新国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交法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5050元;交纳执行费50元。余款3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份起每个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7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