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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伟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9刑初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光,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经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光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了本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永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陈伟光与杨某1、韦某、肖某2、吕某、马某、阿某1(五人另案处理)等七人商量好用卖假药的手段合伙诈骗他人钱财后,一起乘坐由肖某3驾驶的车牌号为桂kXP82的五菱面包车,从玉林开往百色。七人于3月14日7时许到达田林县乐里镇后,由被告人陈伟光和韦某、阿某1扮演买药者物色被害人,马某扮演卖药者,杨某1扮演加固药效的医生,吕某和肖某2负责观望、放风,在田林县乐里农贸市场对被害人徐某实施诈骗,骗取徐某5003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除油费、过路费和肖某3每天100元辛苦费外由被告人陈伟光和杨某1、吕某等七人进行分赃,陈伟光分得70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完依法惩处。被告人陈伟光供述,2014年3月间,我和吕某、肖某2、阿某2、杨某2、马某、阿某1等七人在田林县农贸市场以卖药的方法骗一个50多岁的女子50000多元,我分得70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间,被告人陈伟光伙同肖某2、马某、阿某1(三人另案处理)、吕某、杨某1、韦某(三人已被判刑)等七人商量共谋用卖药的方法合伙诈骗他人钱财,并一起乘坐由肖某3驾驶的车牌号为桂K×××××五菱面包车从玉林市开往百色市。3月14日7时许到达田林县乐里镇后,由被告人陈伟光、韦某和阿某1扮作买药者物色被害人,马某扮作卖药者,杨某1扮作加固药效的医生,吕某和肖某2负责观望、放风,在田林县乐里镇农贸市场对被害人徐某实施诈骗,骗取徐某5003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除油费、过路费和肖某3每天100元辛苦费外,其余由被告人陈伟光等七人分赃,被告人陈伟光分得7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李某、肖某1的证言笔录,有刑事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2014)田刑初字第181号和(2015)田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陈伟光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5003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伟光与已被判刑的吕某、杨某1、韦某以及肖某2、马某、阿某1等人在作案时有分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角色、地位虽然不同,但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伟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伟光退赔7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徐小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黄绍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