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庞秀容申请执行庞生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秀容,庞生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庞秀容,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庞生纯,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庞秀容依据(2016)川113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庞生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庞生纯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庞生纯在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场分社6214591082011332990帐号的存款10850.00元(壹万零捌佰伍拾元整)。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