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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吴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吴明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688号原告:张彩霞,女,1962年9月2日生,住彭泽县。委托代理人许超群,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明才,男,1967年3月24日生,住彭泽县。原告张彩霞与被告吴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超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明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吴明才在其处借款本金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二个月归还,逾期后被告重新出具条据,约定利息按1分计算,后一直拖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明才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兄嫂,2012年5月25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还款时间为2012年7月25日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5年12月13日被告重新出具借到原告人民币7.1万元条据。其中包括利息,此后被告一直拖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条据,原告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明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彩霞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25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即787元,由被告吴明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