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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服务中心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服务中心,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341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张俊鹏,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服务中心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服务中心以原告已给付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76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688元,另68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司成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