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包某与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524民初1169号原告包某,女。被告红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17年6月15日以夫妻二人已在库伦旗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申请撤回对被告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对被告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包某承担。审判员桂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其力木格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