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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31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东营市龙海石化有限公司、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东营市龙海石化有限公司,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14号之五申请人:王某,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东营市龙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法定代表人:韩东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韩某,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龙海石化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相涛诉被申请人东营市龙海石化有限公司、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账户6228481346023166065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灵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