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朱必向与余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必向,余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50号申请执行人朱必向,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余国和,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必向与被执行人余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国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人朱必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陈青山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