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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俊波、姜保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俊波,姜保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91号之一原告: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余宗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波,男,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姜保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与被告张俊波、姜保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 涛审 判 员  丁 策人民陪审员  何成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