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宝山、张俭辉、苏胜福、刘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宝山,张俭辉,苏胜福,刘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宝山被执行人:张俭辉被执行人:苏胜福被执行人:刘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宝山、张俭辉、苏胜福、刘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