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徐佩华、王九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佩华,王九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002号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54号院39-1-10号。法定代表人:齐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钢,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佩华,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被告:王九香,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佩华、王九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1元,减半收取计1385.5元,由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沙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