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玉菊潘吉国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吉国,陈玉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3263号之二原告:潘吉国,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陈玉菊,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二原告共同代理人余东,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7022。负责人:傅安平。委托代理人:黄俊斌,男,汉族,1993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潘吉国、陈玉菊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了(2017)渝0101民初32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潘吉国、陈玉菊及共同代理人余东,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俊斌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因被告向原告讲明了投保流程,原告潘吉国、陈玉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吉国、陈玉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吉国、陈玉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潘吉国、陈玉菊承担。审 判 长 刘 桃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人民陪审员 龙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