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耀恒与时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恒,时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632号原告:王耀恒,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杰。被告:时学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恒与被告时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王耀恒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晁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