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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郝建光、乔阿丽、郝建润、张玲、史涛恺、蔺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郝建光,乔阿丽,郝建润,张玲,史涛恺,蔺惠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544号原告:刘广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珍,山西灜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建光,男。被告:乔阿丽,女,系被告郝建光之妻。被告:郝建润,男。被告:张玲,女,系被告郝建润之妻。被告:史涛恺,男。被告:蔺惠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郝建光、乔阿丽、郝建润、张玲、史涛恺、蔺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蔺惠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对被告蔺惠霞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靳文革人民陪审员  洪金科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