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燕安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燕安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5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林燕华,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公园西路**号,现住厦门市思明区美仁新村**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燕安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景东路18号1楼A80单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67829236R。法定代表人:骆义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斌,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燕安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辉、林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闽0205民初301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了刘小辉、林燕华名下120万元的财产。现林燕华以厦门燕安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已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厦门燕安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林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小辉、林燕华名下120万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