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梁建国、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梁建国,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2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梁建国,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时代财富城C座2903室。被执行人: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寒窑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钱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梁建国、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陕0103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被执行人梁建国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池南路以东,曲江池中路以南万科金域曲江第31幢3单元9层30902号房产一套,正在评估、拍卖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