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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419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区武清开发区泉发路西。法定代表人:姚小青。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00元,减半收取计286.00元,由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子君书 记 员 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