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1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云南创佳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创佳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创佳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924号财智心景大厦30楼。法定代表人:管云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49号。负责人:霍军法,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社区香条前村87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胡锋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云南创佳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503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已主动履行125038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03执19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