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保才与普洱市龙科咖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保才,普洱市龙科咖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136号原告:罗保才,男,汉族,1969年3月1日生,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潭乡黄草坝村民委员会下黄草坝村民小组,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普洱市龙科咖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55112057G)。法定代表人:李吉祥,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木乃河工业园区。原告罗保才与被告普洱市龙科咖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罗保才以被告普洱市龙科咖啡有限公司已支付咖啡款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保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保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保才负担。审判员 刀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玢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