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生霖与张天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霖,张天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779号原告:张生霖,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张天来,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原告张生霖与被告张天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生霖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与被告联系,致使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生霖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张生霖负担。审判员 肖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