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尚明与肖金凤、肖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明,肖金凤,肖金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167号原告:杨尚明,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肖金凤,女,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肖金龙,男,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宿豫区。原告杨尚明诉被告肖金凤、肖金龙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肖金凤、肖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尚明撤回对被告肖金凤、肖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尚明负担。审判员 莫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