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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强与马立斌、马立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马丽芹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丽芹,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大堡镇。被上诉人(第三人):马立斌,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上诉人王强因与被上诉人马丽芹、马立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王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孔亮亮代理审判员  槐福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东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