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常胜楠与王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胜楠,王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849号原告:常胜楠,女,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晓飞,男,汉族,住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常胜楠与被告王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胜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胜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利息100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13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8日及2016年12月7日被告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11000元,并约定利息及违约金,此款至今未还。现提起诉讼,诉请如前。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月利率2%支付5000元借款的利息,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6000元的利息。被告王晓飞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8日被告王晓飞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金额为6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原告认可该笔借款实际给付5800元。2016年12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金额为5000元的借条一枚,约定月利率2%,全部本息于2017年1月7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足额归还借款,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上述两笔借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枚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属实,应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认可实际借款金额为10800元,故对其超出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王晓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上述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常胜楠108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800元借款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5000元借款自2017年1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常胜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晓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