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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宇超与刘广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超,刘广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580号原告:孙宇超,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媛,天津晟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艳,天津晟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广娟,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孙宇超与被告刘广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孙宇超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宇超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为160.5元,由原告孙宇超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彤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