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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申请执行冯某某一审执行查扣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7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及执行费95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且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某某在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某某价值7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