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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张厚军、吴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张厚军,吴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3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负责人:金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厚军,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告:吴翠华,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告张厚军、吴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