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朱洛斯、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朱洛斯,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193号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四路**号长庆苏里格大厦*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660073755。负责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曹佳妮,女。委托代理人王东,男。被告朱洛斯,女。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东段大明宫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83199719B。法定代表人齐界,总裁。法定代表人郑婷,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朱洛斯、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6日,其与两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朱洛斯从其处贷款150万元,用于购买坐落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的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第1幢2单元12层21204号房,建筑面积为281.73平米,按揭贷款期限为10年,约定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10%。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定向被告朱洛斯指定的开发商账户支付了150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约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洛斯偿还2016年11月20日贷款本金1235640.58元、承担利息40559.37元,及2016年11月21日起至上述贷款清偿前的全部利息、罚息(利息为1235640.58元贷款年利率7.205%,罚息按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9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涛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