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2139号原告: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公园路一段12号3F。法定代表人:晋浩又。被告:陈丹,女,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住佳物��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符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