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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文会、崔洪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文会,崔洪生,武文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武文会,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崔洪生,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地址唐山市。被执行人武文付,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地址唐山市。本院在执行武文会与崔洪生,武文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崔洪生、武文付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崔洪生、武文付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文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晓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