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虾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虾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朵、许新敏,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沈虾妹,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本院在执行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沈虾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所有的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锦苑5号楼2503单元商品房已预查封,因该房产预售登记无法进行处置。多次到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均无法找到,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5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