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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6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冯军与高松;高雨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627-1号本院2017年5月19日对原告冯军与被告高松、高雨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724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一页倒数第六行、第二页第二行、第十七页倒数第二行的“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应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审判员  谢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