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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张某甲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张某甲继承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坐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风华委的房屋经盘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双台子分中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个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32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