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恢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表龙、杨东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表龙,杨东阳,谢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谢表龙,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杨东阳,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谢淑珍,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表龙与被执行人杨东阳、谢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淑珍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北磨小区的房屋(含储藏间)【房屋所有权证:XXXX】及应份的土地使用权。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淑珍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北磨小区的房屋(含储藏间)【房屋所有权证:XXXX】及应份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寒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