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丹冰与被执行人西安成城经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冰,西安成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刘丹冰,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西北大学教师,住。被执行人:西安成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永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丹冰与被执行人西安成城经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