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849李顺琴与钱忠来、李顺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琴,钱忠来,李顺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849号原告:李顺琴,女,48岁,汉族,务工,住盱眙县。被告:钱忠来,男,57岁,居民身份证号不详,汉族,居民,住盱眙县。被告:李顺平,女,58岁,汉族,退休工人,住盱眙县城市桃园12-102.原告李顺琴与被告钱忠来、李顺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顺琴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顺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李顺琴负担。审判员 谢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