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忠义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4执10号被执行人:刘忠义,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6)黑71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忠义罚金刑人民币二万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刘忠义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王先杰审判员 鲍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