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开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开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99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开元上诉人陈开元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民初393号民事裁定,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开元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本案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陈开元合法林权证范围内的林木,何好朋、何有朋、张肆红多年来一直毁坏、砍伐,给陈开元造成了经济损失,陈开元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陈开元起诉何好明、何有明、张肆红停���侵权、赔偿被毁林木损失,其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综上,上诉人陈开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一审裁定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民初3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 春审 判 员 杨 利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梅 璐书 记 员 朱 水 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