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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任跃良与吉秋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跃良,吉秋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488号原告:任跃良,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吉秋国,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原告任跃良与被告吉秋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任跃良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跃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任跃良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