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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国祥、黄兴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祥,黄兴旺,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林国祥,男,1987年12月15日,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兴旺,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福州市罗源县风山镇东外路供水大楼3F,统一机构代码77750922-8。申请执行人林国祥与被执行人黄兴旺、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国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谢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