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751号原告: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16521741E。法定代表人:李伟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春明,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110736271。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116G。法定代表人:衣桂英。原告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术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术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广通公司诉称:2012年6月16日,被告承接九江银行修水支行大楼建设需要,先后两次到我公司采购电线电缆用于工地,共采购电线价值61380元,已付30000元,尚欠31380元,一直未付。原告对此催收未果,但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1000元。被告美术装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被告与九江银行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九江银行修水支行综合营业楼进行室内精装饰工程施工。被告为工程顺利进行于2012年6月16日、6月30日分别从原告处购买电线电缆、网线等38065元、28635元,合计66700元。但被告在支付30000元货款后未能付清全部余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出库单及产品调拨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犁雪人民陪审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