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7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雪琴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琴,北京山川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987号申请执行人张雪琴,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山川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5澳楼8-106。法定代表人杨辉,总经理。关于张雪琴与北京山川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雪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山川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25341.5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申请人未按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婧茹 搜索“”